(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173号原告黄某某(H*Z*),女,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英国。委托代理人云广威,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之委托代理人云广威、被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2年相识,1983年恋爱,1986年结婚,1989年9月生育一子。婚后,被告不思进取,对家庭不承担责任,为此双方经常争吵。2004年11月其赴爱尔兰,每次致电家中,即听见被告责骂孩子的声音。2005年9月获得工作签证后,遂申请被告及儿子赴英陪伴,在英期间,被告经常无事生非,与其争吵。2006年8月,被告只身回国。2008年9月,其回国探亲,被告无端挑事与其争吵。2011年1月,其回国,双方又争吵,被告甚至掐原告脖子。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双方已没有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上海的财产均归被告所有。被告薛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均非事实。原告原系瑞金医院某科室护士长,工作相对较忙,而自己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原告在年过四十后,提出要出国赚钱,为此,将其老宅动迁分得的三房一厅房屋变卖。自己因不适应英国的生活,故未能留在英国。原告出国十余年,从未向家里带过任何财产,自己也未曾向原告索要。原告每次回国都表示要购买房屋,而事实上并未兑现。现自己住房为仅13M2、冬冷夏热朝北的租赁房,原告所谓家中财产归被告所有,根本就不存在财产。原告一直在国外,双方根本不可能经常争吵。因为原告对自己存在欺骗,所以双方有争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确立恋爱关系,1986年3月18日登记结婚,1989年9月生育一子,名薛睿荻。2004年11月,原告只身赴英国。2006年期间,被告携子赴英探亲,同年8月,被告只身回国。原告在英国期间,曾函于被告,载明:虽每周电话联系,但还是很挂念你们……。回家的时间太短了……。你要保重身体,不要太劳累,要注意营养,不要光省着给儿子吃……。知道你为儿子费了很多心血,我何尝不是这样,我何尝不想在家里享受家庭的温情。不知儿子能否理解父母的苦心。谢谢你去看望我的妈妈……。审理中,被告提供原告出国后书写的信函,证实双方感情较好,所谓经常争吵并非事实。原告对此称,信函未及双方感情,仅提及儿子事宜及对被告看望母亲的感谢。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对性、爱的忠诚为基础,得到社会认同的社会关系和生活模式。婚姻的前提是“爱”,但婚后,它更多的是责任、是理解、是包容。原、被告恋爱三年后成婚,势必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三年再生育,想必原、被告对婚姻有期许、愿承担。原告在此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婚后争吵的实质内容,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经常争吵、过错全在被告的事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分歧或争吵,这是常态,属正常。原告不能将双方二十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过的争吵,作为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的理由。婚姻生活落到现实中,最实际的就是柴米油盐买汰烧,所谓的浪漫、温情,也只是婚姻生活中偶尔的点缀。原告曾经为了自身的梦想,远赴海外,在梦想成为现实的时候,原告是否想过,被告对此曾经的付出和失去。原告早年出国,现时夫妻间的默契不够,沟通减少、产生矛盾是避免不了,但彼此只要互相理解、积极沟通,而不是轻易的放弃婚姻。鉴于原告现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应给予原、被告机会,让彼此为自己的愿望再做努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H*Z*)要求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某某(H*Z*)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朱子银人民陪审员 张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