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与孙艳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孙艳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980号原告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负责人安利芳,总经理。原告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丽娇,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东阳,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鹤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芳。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告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以下简称“民乐分公司”)、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子新公司”)与被告孙艳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5年5月27日入职民乐分公司。二、工作职位:家政服务员。三、仲裁请求:确认孙艳芳与民乐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四、仲裁结果:确认孙艳芳与民乐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五、诉讼请求:1、确认民乐分公司与孙艳芳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六、另需要说明的情况:双方均确认民乐分公司为安子新公司的分支机构。七、本院裁决意见:原、被告均确认的《安置补充协议书》中有对协议期限、服务内容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协议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等的书面约定,其中在服务内容和劳动条件中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岗前专业技能培训,甲方应认真学习。甲方应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争取早日上岗”、“甲方必须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家庭服务员守则》,若有违反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甲方因事请假,必须同客户协商,经客户和乙方同意后方可履行请假手续…”在协议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中有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乙方规章制度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此外,孙艳芳所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显示民乐分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以“工资”名义向其发放了3000元工资,二原告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即民乐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孙艳芳,孙艳芳受其劳动管理且从事民乐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综上,民乐分公司与孙艳芳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安置补充协议书》已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故本院认定民乐分公司与孙艳芳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民乐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对孙艳芳的入职时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入职时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的主张,即认定双方当事人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深圳市安子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民乐分公司与被告孙艳芳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两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