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与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5民一初59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63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艳林,该门诊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叶绍存,该门诊部网络主管,联系地址。被告: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邵长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诉被告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嘉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