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与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2015民一初596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963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艳林,该门诊部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叶绍存,该门诊部网络主管,联系地址。被告: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邵长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诉被告世登(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嘉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