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905号原告叶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袁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