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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905号原告叶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在限期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袁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