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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于景凡与王凤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景凡,王凤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538号原告于景凡,男,1953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景云,男,1951年1月30日出生。被告王凤俭,女,53岁。本院受理原告于景凡诉被告王凤俭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和被告之间存在口头的互换公房的法律关系即被告使用石景山区X号直管公房是被告之父用东城区X1号直管公房换来的,原告对石景山区X号房屋及承租均没有异议,原告诉请被告履行的义务均是指向东城区X1号房屋的承租权。本案应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此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