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刘玉霞等与襄阳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刘玉霞,毛金涛,襄阳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594号原告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襄阳四中实验中学)。法定代表人王元山,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建东,该学校总支书。原告刘玉霞。原告毛金涛。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吉虹,该电视台台长。委托代理人曹其国,系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唯,该单位员工。原告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襄阳四中实验中学)、刘玉霞、毛金涛诉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青燕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襄阳四中实验中学)、刘玉霞、毛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襄阳长春外国语学校(襄阳四中实验中学)、刘玉霞、毛金涛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青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力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