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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3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李红军、徐海蓬、胡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云,李红军,徐海蓬,胡东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030号原告陈建云,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李红军,男,汉族,1976年1月3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徐海蓬,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胡东凯,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云与被告李红军、徐海蓬、胡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云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建云负担。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