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1358号原告刘某1,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案由:离婚纠纷。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5月5日生长女刘某2,于2010年5月11日生次女刘恩彤,现两个女儿均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吵。2015年初,双方又因琐事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多次去叫被告,被告不回。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被告同意婚生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1与被告卢某双方经调解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2、刘恩彤随原告刘某1生活,原告刘某1自行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三、被告卢某对孩子有探视权;四、其他事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培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