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晓明、陈茂勇等与南昌沁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明,陈茂勇,南昌沁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31号原告:黄晓明,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冈乡合富村里鱼组7号,身份证号码:362133197702026159。原告:陈茂勇,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鸭子塘19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76012585359。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乐治用,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沁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精英汇金融1#B座—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375651-5。法定代表人:陈燕。被告:陈国华,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水门巷67号,身份证号码:362528197803190055。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明、陈茂勇诉被告南昌沁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南昌沁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华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江西省华宇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2万元,担保期限为判决期限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明、陈茂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南昌沁腾贸易有限公司、陈国华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