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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胜利、徐高潮、徐新民、刘稳、李政坤一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胜利,徐新民,徐高潮,李政坤,刘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斌,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徐胜利,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新民,男,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高潮,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政坤,男1979年7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稳,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2015)确民金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5号分别向被执行人徐胜利、徐高潮、徐新民、刘稳、李政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确定的向河南确山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50、执行费13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胜利、徐高潮、徐新民、刘稳、李政坤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胜利、徐高潮、徐新民、刘稳、李政坤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胜利、徐高潮、徐新民、刘稳、李政坤在银行的存款1120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李建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