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雷星福、李丽春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雷星福,李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雷星福,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李丽春,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雷星福、李丽春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雷星福、李丽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星福、李丽春所有的银行存款5489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