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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17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