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刑更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宝凤犯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661号罪犯张宝凤。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栖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宝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3年9个月15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张宝凤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张宝凤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张宝凤所犯挪用公款罪赃款50万元已退赔。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宝凤的认罪悔过书、庭审笔录,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宝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且涉案赃款全部退赔,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凤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曹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