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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宝国与高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国,高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民初1810号原告陈宝国。委托代理人陈其凡,盐城市大丰区方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立松。原告陈宝国与被告高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智通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其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立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宝国诉称,2013、2014年,被告因工程需要向我多次借款共计24万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高立松和我商量将之前的多笔借款合并,由其向我出具24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被告于2016年1月份偿还10万元,于2017年1月份前偿还14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立松立即偿还我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28000元,计268000元,并承付1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20%计算的利息。被告高立松未举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2014年,被告高立松因工程需要向原告陈宝国多笔借款共计24万元。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将之前借款合并,由被告高立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宝国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正¥24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元月前归还拾万元,2017年元月前归还壹拾肆万元,但到期不还,利息按20%计息,从2013年元月开始算起。(另外壹拾肆万元必定按20%利息算一年)今借人高立松,2015年元月15日。”案外人高正平、柏正红在借条下方签名见证。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宝国与被告高立松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形成,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高立松借款后负有按约向原告陈宝国偿还借款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高立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双方之间的还款约定,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2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立松逾期还款,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14万元按年利率20%计算一年的利息2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亦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高立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责任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立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陈宝国支付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28000元,计268000元,并承付10万元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高立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5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房 丹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