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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缪源与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源,谭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155号原告缪源,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谭昊,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源与被告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缪源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诉讼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缪源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10元,由原告缪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理书记员钟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