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缪源与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源,谭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155号原告缪源,男,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谭昊,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源与被告谭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定于2016年4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缪源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诉讼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缪源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10元,由原告缪源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人民陪审员 黄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理书记员钟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