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砚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大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寿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大顺,赵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砚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殷大顺,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砚山县人。被执行人赵寿安,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砚山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殷大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寿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砚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大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27775.6元,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赵寿安已履行17000元,余款10775.6元,赵寿安已经作出还款计划,定于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本次已执行17000元,未执行1077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砚山县人民法院的(2015)砚执字第24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伟民审判员 高德勇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维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