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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457号原告: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