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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住岳池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若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和谭某甲、谭某某至丰泽区北峰街道拒洪社区科信工程质量检测公司工地,向其原老板余某某讨要工资未果,谭某某遂至该工地一楼将电闸关闭,因此与正在操作砂浆机的工人即被告人黄某某发生争执。谭某甲、陈某某随即赶至争吵现场,谭某甲从后侧抱住黄某某,黄在挣脱过程中被谭某甲击中鼻子,致使鼻子出血。黄某某随即从地上捡起一根空心钢管,对谭某甲、谭某某进行追打,陈某某见状即持木棒阻挡黄某某,黄持空心钢管击中陈某某的右手,致陈右拇指近节指���离断,经救治再植成活,但功能已丧失。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谭某甲立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提取并扣押了作案工具空心钢管一根。2015年8月1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黄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000元,陈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黄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黄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黄某某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谭某某、谭某甲、余某某的证言、黄某某辨认陈某某照片、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调查笔录、收条、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应减轻黄某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黄��某作案工具空心钢管一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吴加涛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