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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钱军、靳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钱军,靳红梅,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6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8507812963(1-1)。负责人:蔡忠明,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永明,该行法务经理。被告:钱军,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靳红梅,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长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43817-5。法定代表人:秦传仁,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当涂支行)与钱军、靳红梅、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辉劳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遵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当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林永明、被告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红梅、龙辉劳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当涂支行诉称:2012年7月22日,农行当涂支行与钱军签订了一份《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钱军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3年,分36期归还,约定3年按9.8%的分期手续费,所借款项采用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合同约定靳红梅作为共同还款人为钱军的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对钱军的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合同中还约定了担保的种类、单位等。原告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80万元。钱军后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与被告钱军签订的《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及被告靳红梅的保证担保约定均合法有效,被告钱军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支付借款,被告靳红梅、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也未按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钱军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钱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5279.60元、利息118074.60元及滞纳金18456.04元,合计471810.24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4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靳红梅作为共同还款人对被告钱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钱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以上被告承担。钱军辩称:贷款是事实,靳红梅承诺共同还款是事实,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对原告诉请没有异议。拖欠本金335279.60是事实,拖欠利息及滞纳金数额我不清楚,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靳红梅、龙辉劳务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农行当涂支行与钱军签订了一份《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钱军向农业银行当涂支行下属姑山矿分理处借款80万元,用于在马鞍山锦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借款期限3年,分36期归还,所借款项���用等额本息还款。合同约定分期手续费费率为9.8%,分期手续费金额为78400元。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对钱军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2年。合同还约定了用汽车抵押担保。靳红梅作为共有人承诺与钱军共同还款。合同签订后,农行当涂支行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发放了借款80万元。钱军后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借款,农行当涂支行多次催要,钱军、靳红梅均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到2016年4月10日,钱军拖欠借款本金335279.60元、利息118074.60元及滞纳金18456.04元,合计471810.24元。另查明:2015年5月27日,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靳红梅变更为秦传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申请人及共有人抵押还款承诺书、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信息查询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农行当涂支行与钱军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农行当涂支行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借款,钱军应按约定归还。钱军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靳红梅作为共有人承诺与钱军共同还款,靳红梅应承担还款责任。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为钱军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钱军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当涂县亮豪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农行当涂支行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农行当涂支行主张律师代理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军、靳红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借款本金335279.60元、利息118074.60元及滞纳金18456.04元(截止到2016年4月10日),合计471810.24元;并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04元,减半收取3802元,由被告钱军、靳红梅、当涂县龙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瑞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