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秀华、龙某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华,龙某,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龙云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华。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亓,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某。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亓,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徐东爽,主任。委托代理人:龙德山,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龙江,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龙云章。再审申请人李秀华、龙某因与被申请人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西龙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龙家居委会)、原审第三人龙云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华、龙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西龙家居委会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本案中,1992年西龙家村规划修路,因诉争房屋在规划范围内,龙云章与西龙家居委会经协商已经达成宅基地的置换协议,龙云章已告知李秀华置换宅基地的事情,虽然该事情没有告知龙某,但当时龙某为在校学生且尚不满18周岁,属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宅基地置换等重大事项,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李秀华代为行使,李秀华在得知宅基地置换的事情后,未向西龙家居委会提出反对意见,应视为李秀华、龙某认可宅基地置换之事,且宅基地置换在1992年已经履行完毕,李秀华已在用宅基地置换的新的宅基地上新建二层楼房,并居住使用至今。根据置换协议,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应予拆除,但至今仍未拆除,一直由李秀华、龙某管理使用。2002年3月8日,新建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已经登记在原审第三人龙云章名下。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及宅基地置换协议,二审法院判定诉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归西龙家居委会,宅基地所附着地上建筑物及相应财产归李秀华、龙某所有,如诉争房屋被拆除,则李秀华、龙某无权继续使用诉争宅基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现李秀华、龙某主张新宅基地非置换所得而是批给龙云章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李秀华、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华、龙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