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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与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福。被执行人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良元。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初二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达换热装备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二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