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11民初986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称,原告和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被告还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原告在庭审中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1000元,但因未提供证据原件,为此本院暂不予以认可。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其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档案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案经审理,原告因坚持其诉请,被告未到庭,故本案未能调解结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理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和子女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自我反省,体谅对方,积极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应互敬、互谅,彼此宽容,珍爱彼此。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研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