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2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杜石安与岳拾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杜石安,男,60岁,汉族,万荣县里望乡人。被执行人岳拾刚,男,45岁,汉族,万荣县里望乡人。被执行人张建珍,女,45岁,汉族,万荣县里望乡人。被执行人岳莲花,女,45岁,汉族,万荣县里望乡人。被执行人岳久盛,男,55岁,汉族,万荣县里望乡人。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晋0822执1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杜久盛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1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杜久盛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1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薛 征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