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翁锦龙与徐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锦龙,徐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1511号原告翁锦龙,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徐志鹏,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锦龙与被告徐志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锦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锦龙以与被告徐志鹏协商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锦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翁锦龙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