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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乔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