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宝树、高宝华等与刘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树,高宝华,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63号申请执行人高宝树。申请执行人高宝华。被执行人刘振,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高宝树、高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为被执行人刘振及其财产属安次区辖区,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及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苓审判员 薛智鹏审判员 田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