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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宝树、高宝华等与刘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宝树,高宝华,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63号申请执行人高宝树。申请执行人高宝华。被执行人刘振,现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高宝树、高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振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为被执行人刘振及其财产属安次区辖区,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安次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及本裁定书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苓审判员  薛智鹏审判员  田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