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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黄山市绿地园艺有限公司与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柏晶戴斯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绿地园艺有限公司,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柏晶戴斯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绿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蒋飞尧,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柏晶戴斯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孙秀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柏晶戴斯酒店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禾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柏晶戴斯酒店法定代表人孙秀森涉嫌刑事犯罪,其财产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查封。经本院依法查找,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申请执行金额31085元,未执行到位31085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徐业稳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