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成红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红,孙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960号原告:刘成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超,居民。原告刘成红诉被告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具体住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查无此人,致使本院至今无法向被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且无法查明被告现在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查询到被告的准确地址或者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成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原告刘成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