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晋贸通储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朔州市晋贸通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罡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风路69号华夏家园A区5-1-402。法定代表人关丽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朔州市晋贸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神朔大道南大新站北新开渊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朔州市晋贸通储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朔州市晋贸通储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朔州市晋贸通储运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艾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