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晓春与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春,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2民初91号原告张晓春,男,四川省成都市人。委托代理人于文迭,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元旦,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广场南路金马小区5幢2单元3-1号。法定代表人尹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春与被告四川洪雅福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春以正在办理户籍入户手续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晓春负担。审判长 卢春辉审判员 常 惠审判员 龚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菲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