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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燕辉与青岛东恒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辉,青岛东恒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辉,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东恒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址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智升,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燕辉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恒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青黄劳仲案字第1004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6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青黄劳仲案字第1004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