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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行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贾埚仲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埚仲,贾埚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3行初41号起诉人贾埚仲,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起诉人贾埚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其于2013年至2015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部都予审核通过,2015年以337分的成绩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因学历达不到认证,被告司法部不授予其法律职业资格。起诉人认为:其报名时,司法部已经审查通过,成绩也达到合格分数线,且自己是1988年入学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通过两年学习经闭卷考试毕业,该校是1983年8月21日经北京市成人教育局第085号文件批准立案,同年10月7日得到教育部成人教育司第027号同意办学批复,故其持有的法律大专毕业证是正规合法的,原告的学习经历已经达到大专学历,司法部应当授予其法律职业资格。故诉至我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司法部授予原告法律职业资格。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贾埚仲向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司法局提交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经审查,巴彦淖尔市司法局认为贾埚仲提交的学历信息材料,未能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核验,故向其发放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贾埚仲接到补正通知书后,未予补正。根据司法部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应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贾埚仲向巴彦淖尔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但未按该行政机关的要求补齐相关材料。现起诉司法部无依据,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贾埚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梁 冬代理审判员  王蕾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