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江油市二郎庙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勾文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二郎庙法律服务所,勾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二郎庙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陈宗贵,系该所主任。住址: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被执行人勾文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勾文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