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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古健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古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法定代表人佟卫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古健忠,女,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0日以(2015)鱼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古健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保时捷凯宴小汽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古健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古健忠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古健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保时捷凯宴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