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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3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余勇、曾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余勇,曾涛,吴朝钗,林大样,柳学凉,曲志理,周象尧,刘加兵,吴世翔,丁超,瑞安市旺奔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889号申请执行人李余勇。申请执行人曾涛。申请执行人吴朝钗。申请执行人林大样。申请执行人柳学凉。申请执行人曲志理。申请执行人周象尧。申请执行人刘加兵。申请执行人吴世翔。申请执行人丁超。被执行人瑞安市旺奔鞋厂(以下简称旺奔鞋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经营者杜有者。申请执行人李余勇、吴朝钗、林大样、柳学凉、曲志理、周象尧、刘加兵、吴世朝、丁超与被执行人旺奔鞋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温民终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十申请执行人案款18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2015年8月11日至8月19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8月7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浙H×××××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和浙F×××××五十铃轻型专项作业车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且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查封及处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旺奔鞋厂的经营者杜有者进行了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拘留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38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