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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鑫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鑫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景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龙凤都城四期13幢1单元1楼,组织机构代码:55505522-4。被执行人谢鑫源,男,1991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现住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谢鑫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330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谢鑫源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鑫源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亚虹审判员  李敬平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