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世能与朱有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能,朱有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朱世能。委托代理人张洪军。委托代理人杨兴隆。被告朱有才。委托代理人周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能与被告朱有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世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世能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世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朱世能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骆光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