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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于美乐与胡德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乐,胡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47号原告于美乐。委托代理人杨虎。被告胡德友。原告于美乐与被告胡德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美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于美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澄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