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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方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明刚、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方兴建材有限公司,范明刚,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方兴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明刚,男。被执行人何玲,女。原告山西方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明刚、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港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方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明刚、何玲账户存款473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