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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执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凌云与被执行人许梅生、王小红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凌云,许梅生,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祁执字第279-2号申请执行人蒋凌云,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梅生,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红(被执行人许梅生之妻),女,1965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祁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委托衡阳市兴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许梅生所有的祁东县顺风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不含土地)和全部机械设备(见清单)及被执行人许梅生、王小红共有的座落在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2016年3月4日,蒋凌云(身份证号码XXXXXX)以95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梅生所有的祁东县顺风矿业有限公司的厂房(不含土地)和全部机械设备(见清单)及被执行人许梅生、王小红共有的座落在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蒋凌云所有。二、买受人蒋凌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