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应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应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373号被执行人张应宏,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中中路149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高与被执行人张应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应宏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500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应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