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狼与王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狼,王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90号原告王狼,居民。被告王寿飞,居民。原告王狼诉被告王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廖胜维书 记 员 廉 洁书 记 员 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