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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狼与王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狼,王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90号原告王狼,居民。被告王寿飞,居民。原告王狼诉被告王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岳志祥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廖胜维书 记 员  廉 洁书 记 员  徐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