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牟炳军与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行政不作为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牟炳军,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牟炳军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2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炳军申请再审称,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进行立面整治工程施工中对其财产造成损害拒绝赔偿,牟炳军与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多次协商未果,其不予赔偿构成不作为。一、二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案件审判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确认该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牟炳军以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为被告,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是确认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损失。牟炳军的上述请求内容系针对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立面整治工程具体施工方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其财产造成的损害为由而提起的相关诉讼,而牟炳军与重庆市万州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因施工所发生的财产损害争议事项,并不是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在行政管理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故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牟炳军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牟炳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炳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邬继荣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