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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喜顺诉被告前郭县白衣拉嘎乡讷日土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喜顺,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896号原告:韩喜顺。被告:x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xx。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喜顺诉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韩喜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喜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喜顺撤回对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白依拉嘎乡讷日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喜顺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