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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000号原告刘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被告丁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XX镇XX村。原告刘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XX以两人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欣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