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刑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208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浙0602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谢檬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