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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辉与陆军、胡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陆军,胡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248号原告李辉。被告陆军。被告胡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陆军、胡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