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亭亭与张洪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亭亭,张洪亮,齐梅霞,崔召群,王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李亭亭,女,汉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唐林乡倘村。被执行人张洪亮,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北姚庄村63号。被执行人齐梅霞,女,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址:枣强县枣强镇南关西街食品胡同4号。被执行人崔召群,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张秀屯乡北崔庄村71号。被执行人王永根,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南路花园村桂花7巷11号。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洪亮、齐梅霞、崔召群、王永根银行存款人民币504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