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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伯奎与王彩琴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奎,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803号原告刘伯奎,男,1948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彩琴,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奎诉被告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奎撤回对被告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伯奎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