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伯奎与王彩琴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伯奎,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803号原告刘伯奎,男,1948年8月3日出生。被告王彩琴,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奎诉被告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伯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伯奎撤回对被告王彩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伯奎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闫永廉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