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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史小梅与王平、董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小梅,王平,董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史小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煤炭局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董云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小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平、董云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史小梅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